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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小罪不罰?/支付命令不理會,被詐騙變成真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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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My Blog  »  便宜主義—微罪不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發佈日期:  2020 年 6 月 2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 法律訴訟 / 法律諮詢 / 生活法律 / 調查蒐證 】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相對不起訴處分—微罪不舉) 第三百七十六條 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 案件 ,檢察官參酌 刑法 第五十七條所列 事項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 不起訴 之 處分 。 刑事 處罰基於微罪不舉之考量,亦採取 職權 不起訴, 宥恕 輕微 犯罪 行為( 行政函釋—法律決字第10203506500號 )。 微罪不舉與 無罪 ( 除罪化 )的意義不同,前者是犯了小錯不予 懲處 ,後者為 刑法條文 不會對這樣的行為 科刑 (本身就沒有 犯罪 )。 接下來,我們就將上述條文中提到的 法條 拿出來討論,讓大家一起看看究竟是怎樣的 案件 才可以「 微罪不舉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上訴三審之限制—案件性質之限制)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法第 57 條 科刑 時應以行為人之 責任 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為 科刑 輕重之標準: 一、 犯罪 之 動機 、 目的 。 二、 犯罪 時所受之 刺激 。 三、 犯罪 之 手段 。 四、 犯罪 行為人之 生活狀況 。 五、 犯罪 行為人之 品行 。 六、 犯罪 行為人之 智識程度 。 七、 犯罪 行為人與 被害人 之 關係 。 八、 犯罪 行為人違反 義務 之 程度 。 九、 犯罪 所生之 危險 或 損害 。 十、 犯罪 後之 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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