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不懲罰過失犯?錯過追溯期了就無法聲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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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男和李女是結婚十多年的夫妻,詹男友健身的習慣,在健身房認識了不少朋友。某天,李女在詹男的手機通知中發現與在健身房認識的楊女之間有曖昧對話,甚至還發現丈夫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中,有錄到能證明兩人私下在交往的語音。楊女被李女依照侵害配偶權規定提告並求償60萬的精神慰撫金
楊女在法庭上喊冤自己完全不知道詹男已婚,但李女認為詹男已逢適婚年齡,且每日都有回家過夜。如果兩人真的在交往,一定會對生活習慣存疑。
民事庭法官不採信李女的說法,即便詹男確實逢適婚年齡,也不能因此推論他早已結婚。詹男的婚姻狀況不在楊女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範圍內,不能以對話紀錄和行車紀錄器的音檔來斷定楊女在知道詹男已婚的狀況下還與其交往,判李女敗訴

雖然不清楚真實狀況,但如果楊女是知道詹男結婚卻故意假裝不知道,那這樣的判決結果顯然對正宮很不利啊!
但不管事實真相為何,最可惡的果然還是詹男,明知道自己有家室卻還是做出讓人無法接受的行為,傷害了妻子的心。

 

侵害配偶權到底是什麼?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在過往,要成立刑法上的通姦罪(因違憲大法官宣告停用),必須要有兩人確實發生過性關係的證明,這也是最困難的部分。單純拍到進旅館開房間,可能會被當事人說自己只是坐在床上純聊天打回票判敗訴,儘管法官想判有,但無奈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沒犯罪行為事證無法判刑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的「侵害配偶權」不像通姦罪那樣這麼強調證據性,只要感覺到自己的配偶關係被他人侵害,都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在過去就有老公在家門口和小三擁抱吻別被妻子抓到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要告成的難度也比通姦罪更來得低。

 

侵害配偶權看似好蒐證卻又不好蒐證?

侵害配偶權證據沒有硬性規定,只要能佐證自己的配偶權確實受到侵害即可。但也因為這樣,許多受害民眾常常覺得自己只要拿到一點點證據就可以依法提告求償,卻忘了證據能力的重要性。

提出侵害配偶權之訴的人,往往都是希望配偶外遇對象可以付出慘痛代價(要錢是其次目的)。證據能力太低導致告不成或賠償金太低,那非但沒有達到目的,還有可能在提告後讓配偶與第三者出現戒心,開始將證據一一銷毀,增加蒐證的難度。即便案件還可以再上訴,但證據取得的難度也隨之增加,上訴的結果也不見得就對受害者有利

其實在提告前,可以先透過與律師諮詢的方式來商討策略。雖然律師不是當事者,但律師們可以憑著多年的實務經驗以及提出各種證據可能得到的結果來進行分析,提供對受害者更有利的見解與蒐證建議,用最快的速度得到滿意的判決結果,受害者也不用每日為訴訟結果感到擔憂或操勞。

 

侵害配偶權也是不知者無罪嗎?

其實在民法上,不太會講究當事人的動機與目的。尤其是損害賠償的相關法規,只要權益受到侵害,不問對方故意與否都可以請求賠償。拿最常見的「不小心摔壞別人的東西」來說,刑法上的毀損罪懲罰故意行為,過失不會有刑事責任。但那物品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被弄壞,行為人就有義務賠償受害者,不可能因為是過失就連民事責任也省去。

不過,仔細看侵害配偶權法規,最前面就提及「不法」二字。不法,顧名思義,就是行為時就存在著違法違反民法)的意圖,和不是故意的情況還是有落差。所以,侵害配偶權是不會對過失犯(不知道對方沒有結婚)做懲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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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祥是一名大公司的總經理,不久前跟公司的新人小珊結婚,當時小珊本以為自己可以有著幸福快樂的家庭,沒想到俊祥因為忙於事業經常冷落家庭,讓小珊為守活寡的生活感到非常不滿。之後有次在工作時認識了其他部門的同事,兩人之後發展出一段不倫戀,俊祥得知此事之後非常生氣,於是決定要提告外遇的兩人侵害配偶權,但因為工作太忙就一直拖著,這讓他開始擔心會不會過了侵害配偶權的追訴期

侵害配偶權追訴期有多長?錯過了就無法聲討了嗎?

Q:侵害配偶權追訴期的計算方式?

侵害配偶權是屬於民事糾紛,根據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的賠償2年內沒行使就會失效,所以侵害配偶權的追訴期(也就是時效),是從「知道對方外遇開始2年內沒有行使侵權賠償就會失效;或不管知不知道,只要外遇事實發生10年內沒有行使侵權賠償也會失效」所以知道外遇的時效是2年內,不知道是10年內

Q:要準備什麼證據?

如果要提告就一定要證據,才能證明你說的是真的,而侵害配偶權的證據當然是越多越好。像是兩人擁吻的影片、牽手的照片、互稱夫妻的訊息、單獨約會或過夜的證據,這些都可以做為請求賠償的證據,且越多越能證明雙方的曖昧或交往關係,當然如果有證明能力強,或是情節嚴重的證據就能賠得更多,比如拍到他們性交的畫面,金額就會跟沒性交證據的完全不同檔次!所以「證據多可提高外遇可信度、證據嚴重可提高賠償金額

不過越嚴重的外遇,行為就越私密,蒐證也更容易違法,而且觸犯的大多都是刑法,因此蒐證盡量避免觸法,例如破解對方手機密碼、偷看對方的信件、或是竊聽等行為,如果想要證明對方外遇情節嚴重,建議先詢問專業律師意見,讓專業律師幫你衡量比例原則,或是如何蒐證不違法,才不會告民事卻換來刑罰,得不償失。

Q:錯過侵害配偶權追訴期怎麼辦,還能提告嗎?

如果外遇已經是10年前的事,或是你已經知道超過2年了,就會錯過法律追訴期,但是!你不一定要告2年前外遇的事實,如果你能針對2年內發生的外遇行為提告,並提出當時外遇行為的證據,就沒有失效的問題。

當然,對方可能也會主張已得到配偶「事前允許或事後原諒」,反駁說您已經知道這件事超過2年都不採取動作,是故意事前默許了這件事,但對方不見得會請律師或做法律諮詢,所以不太可能會知道這些方法。即便有,也不代表他的證據或主張就一定有用,這也是法律諮詢所帶來的巨大影響。

Q:過了侵害配偶權追訴期的證據可以訴請離婚嗎?

答案是:不行!根據民法第1053條規定,如有以下3種情形,就不能以配偶與外人「合意性交」為由提出離婚訴訟:

  1. 事前同意/事後原諒
  2. 知情後6個月內沒有提出離婚
  3. 外遇發生已經超過2年

但是!剛剛提到這些證據可以做為離婚的籌碼,您仍能以其他重大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若起訴成功,您可以另外提出這些證據加強婚姻的破綻,或是請求離婚成功要請求離婚賠償時,也可能會影響對方過失的程度及賠償的金額。此外,這些證據在搶監護權時,也能成為談判的籌碼,所以事前與專業律師討論,才不會發生明明可以勝訴,卻因為不知道而提早以失敗告終。且專業民事律師還能替您精算精神賠償的最大利益,或是代替(or協同)您出面處理,尤其如果對方有請律師,很容易會對當事人會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且難以靈活的反駁對方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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