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父母都會翻白眼,因為這是每個小朋友最喜歡「挑掉」的食物。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12月 09, 2020 老婆問我什麼是通貨膨脹。我說:就像妳以前的腰圍是24,現在是34,雖然數值變大了,可是價值卻比以前低了。她聽完就摔門出去,我這樣解釋錯了嗎?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精神狀態刑事認定標準&精神賠償民事求償範圍 12月 30, 2020 精神狀態-刑法第19條(刑法) 發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5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 刑事訴訟 / 調查蒐證 / 法律諮詢 /法律訴訟 / 生活法律 】 發生在2019年的 殺警案一審判決 結果 無罪 讓民眾感到惶恐。深怕將來發生類似案件也只要殺人罪的犯嫌表示自己有「 思覺失調 」,不但可以逃過一死,還有可能獲判 無罪 ,進而引發治安敗壞。 在過往, 殺人犯 如果經醫師鑑定有 精神 方面 疾病 , 法官 必須依照 刑法第57條 減輕 犯嫌 的 刑責 。但即便刑責減輕,那至少還是有罪 判決 ,像殺 警案 這樣被判 無罪 的狀況可以說是少之又少。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所謂「行為時『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 法官在做無罪判決時,除了考慮到被告的 精神狀況 (是否真的有 精神 方面的疾病),還會考慮「 犯案當下 」是否有 辨識能力 ,並依照 刑法第19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來評估是否應該 減刑 或 不罰 ( 無罪 ) 。這也是許多重大 刑案 的 辯護律師 主要拿來替被告 辯護 ,設法 減刑 或 脫罪 的 法條依據 。 今天假設是一個平常有定期就醫與吃藥控制的精神病患犯了竊盜罪,他在偷竊的當下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有辨識能力),那他這樣「最多」也只能減刑,沒辦法就這麼規避掉所有刑事責任( 補充:無罪=沒有犯罪,連罰錢都不用 )。 這邊的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並不只是指「真實存在的疾病」,而是「 行為時的狀況 」,我們可以從過去的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中得知,法官曾認為「被告飲酒意識不清」,應依第19條第二項來減輕刑責( 請注意: 此判決並非確定判決 )。所以即便是無任何 精神方面 疾病史的一般人,還是可能用這個 法條 來 減刑 或得到 無罪判決 。 怎樣才算是「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呢?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94號刑事判決 : 刑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 精神障礙 或其他 心智缺陷 ,致不能... 閱讀完整內容
如何認定過失行為?如何釐清車禍意外的法律責任? 11月 22, 2020 過失行為的認定-刑法第13條 發佈日期: 2020 年 4 月 20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 法律訴訟 / 法律諮詢 / 調查蒐證 】 在刑法中,很重視 犯案 「 動機 」,原則上都是 針對「 故意 」行為做 懲處 。我們可以從 刑法第12條 得知,過失犯只懲罰有用 法條特別規定的事項 ,而會被懲罰的 過失行為 ,往往都是「 無法即刻挽回的過錯 」,就算有 金錢賠償 ,還是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復原,甚至永遠沒辦法彌補。這種 傷害 通常都與涉及 人身安全有關 。 舉個常見例子: A因違規闖紅燈撞到綠燈直行的B,B的車毀損了,也因此受到輕傷。B就對A提告 過失傷害罪 與 毀損罪 。 即便是小傷,B也要痛上一陣子,無法挽回的傷害已經造成,所以這邊構成過失傷害罪。但因為車禍所產生的 過失傷害 而導致的車損也是過失行為,車子的毀損可以用金錢賠償或送修來做為彌補,刑法沒有過失毀損罪,所以這邊就不會有刑事上的責任,但還是有 民事賠償 的 問題 。(參考資料: 臺北地檢署 ) 雖然有明確的法條針對侵害到人身安全的過失行為定罪,但過失的罪責往往還是比較輕,甚至可以易科罰金。所以不小心捲入 刑事 傷人或致死案件的 被告 ,都會想辦法以「過失」作為理由來獲得較輕的 判決 。 怎樣的行為才能算是過失呢? 刑法第14條 規定,我國在刑法上的過失行為分為「 無認識過失 (I) 」和「 有認識過失 (II) 」。 單看法條可能很難理解,我們在這裡舉個簡單的例子。 無認識過失: 在正常狀況下根本不太會發生,一般人也不太認為會發生。但當事人如果特別留意就能避免 意外 發生。 C將摩托車停在路邊車格,安全帽放在摩托車前方的置物籃。那天因為風大,不慎將安全帽吹出置物籃並滾到大馬路上。讓另一位機車騎士D不小心絆倒受傷。 這個例子中,C絕對不是故意讓D受傷,這樣的意外事故也確實是少見,一般人很難會留意。但絕對C有義務注意安全帽是否會從置物籃內掉出來,這便是 無認識過失 。 有認識過失: 知道發生可能會造成的後果,但覺得發生的機率太低,甚至不太可能發生。因違反交通規則導致的傷亡通常都是有認識過失。 住在五樓的E在大掃除,要將廢棄物搬上搬下很麻煩,就決定從窗戶將打包好的垃圾往窗外丟到一樓的大馬路邊,打掃完畢後再統一清理。因為知道自己的... 閱讀完整內容
勞基法是否保障勞工可以兼職?若老闆權益受損時該怎麼辦? 11月 10, 2020 不讓勞工兼職的雇主是否違法? 發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13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 法律訴訟 / 法律諮詢 / 生活法律 / 調查蒐證 / 勞資問題 】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不少產業受到衝擊,很多公司只能要求員工們放 無薪假 。員工們放假後頓時失去收入,生活陷入困頓,不得已只好另找兼職工作暫時維持生計。但如果 任職 的公司規定員工們「 不得兼職 」,卻又因為其他個人因素不想離職,難道只能乖乖照公司規定放「 無薪假 」嗎?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是受到 憲法 保障的,要選甚麼工作也是個人自由,只要工作性質本身不違法,都 不應該加以限制 。 如果擁有夠讓自己花一輩子的錢,大多數人都會選擇不工作吧? 會選擇兼職的人,往往都是有經濟上的壓力,可能少了一份工作就沒錢繳房租,甚至必須過著有一餐沒一餐的日子。 不讓人兼職豈不是剝奪他人生存的權利了嗎 ? 所以禁止他人兼職是不對的!兼職的權利也無法拋棄! 但為也為了保障雇主們的權益, 某些限制兼職行為是合理的 ,例如: 行業雷同性過高 A是一位任職於手機大廠甲公司的內建程式設計師,受到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公司擔心太多人同時在辦公室內會有群聚感染風險,加上 經濟不景氣 產品銷量下滑, 老闆 就要求 員工 們輪流放 無薪假 。A就決定到甲的競爭對手,同樣是賣手機的乙公司兼職。 這樣的兼職行為不管是甲公司還是乙公司都會感覺怪怪的吧?隨時會擔心A會把自家的情報洩漏給死對頭。所以 雷同性過高或同質性工作的兼職是可以被限制的 。如果今天A的兼職工作是去夜市擺攤賣滷味,公司大概也不會有意見。 影響到原工作的兼職 B的工作是丙公司總經理的個人司機兼助理,但 總經理 平常很少要求B做助理工作,大多數的日子都是開車載總經理往返公司與住家,B為了多賺點錢就找了個送外賣的工作當 兼職 。某天, 總經理 要求B幫忙送緊急文件到外縣市去,卻發現B不在位子上,緊急文件就這樣被耽擱了。 這種 兼職 與 正職 不分的狀況其實還挺常見的, 雇主 並非 不允許兼職 ,只是希望那份 兼職工作 是 在不妨礙正職的狀態 下進行。就算B的外送工作是在... 閱讀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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