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是什麼?該如何為之?

 

當父母離婚之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原則上有扶養義務及探視權,也就是由對方擔任主要照顧者的角色,因此孩子可能會與對方同居,但另一方還是要負責孩子的扶養費,同時也享有定期探望、陪伴孩子的權利,以保障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享有完整的親情,確保身心健康的發展。

(精選文章:離婚必知│關於孩子的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

1.探視權怎麼約定?可以過夜嗎?

自行協議:

若夫妻雙方是協議離婚(簽字離婚)的話,雙方可自行將探視的時間、方式、範圍、頻率等等,清楚的寫在離婚協議書上,須特別注意的是,千萬不要寫「隨時」,因為隨時可探視很容易變成探視者隨時可藉故騷擾,或照顧者隨時能藉故推託的情況。

法院判決:

若夫妻雙方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法官會派出社工進行訪視、並參考相關調查人員提交的意見報告書來進行酌審,最後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來安排裁定。

(精選文章:監護權官司,社工訪視時要注意什麼?)

2.探視權可以過夜嗎?

可以。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自行約定好並詳細的寫清楚就好,比如「探視時乙方得接未成年子女○○○一起同宿、出遊,並於星期○(即○日後)○時前送回甲方住處。」如果只寫過夜二字,可能會發生照顧者認為早上六點就要送回來,探視者可能打算中午前在慢慢開車載回去等等問題;若是由法官來審酌,也可以主動提出請求,但最好是能透過證據或訴訟策略來增加說服力,好增加法官採納的可能性。

3.探視權要怎麼約定?

探視時間:

其實這沒有什麼太複雜的規範,之所以要寫這麼細也是因為怕日後雙方會喬不攏,像過夜兩個字,很容易就會產生問題,因此通常建議約定方式應該要是:「每個月第一週、第三週的星期五晚上8時起至星期六晚上5時止(即翌日)」。

探視地點:

約定接送孩子或見面的地方,可以在公共場所、自己或對方的住處。若探視者有特殊狀況,也可以向社會局申請特殊場地進行探視,以確保安全。

探視方式:

例如探視者要親自接送孩子,或照顧者想要自行接送都行,若有殊情況也可以請社工人員陪同;而探視之外的時間,能否有其他往來方式,比如「通話、LINE、視訊…等等」,雖然原則上照顧者不能刻意阻止,但仍可以假藉要做功課、洗澡、不能過度使用3C等理由來干涉,因此約定清楚還是比較妥當。

特殊節日:

最難達成共識的狀況之一,就是寒暑假、生日節慶、畢業典禮或其他校內活動、即孩子受傷生病等這種需要例行之外的情況,最好都事先在探視協議中約定好,以免產生爭議。

4.探視權到幾歲?

原則上就是法定成年20歲。但如果孩子已經滿16歲,就有權力拒絕或提出其他探視方式、時間等,照顧者就能以此向法院提出更改或申請,法官會基於未成年子女最高利益,尊重孩子的意願考量如何做出裁決。

5.探視方式可以更改嗎?

原則上雙方沒意見國家也不會去干涉,但若有一方不同意就得照約定來,而在規定上,探視權若是自行協議約定的,雙方同意就可以改;若探視權是經由法院裁定的,那就要經法院重新審酌判定。

(精選文章:監護權│主要照顧者的所背負的責任與義務)

6.可以終止對方的探視權嗎?

除非有像是家暴、發酒瘋、等特殊情況,並經法院判決下才得以終止,否則就算是自行協議,白紙黑字寫明不得探視,也會因為違反未成年子女最高利益而無效。因此如果認為有必要終止,建議先蒐證後再向法院申請,若無證據也可以直接做免費法律諮詢,針對您的狀況分析出適合的蒐證方式或管道來爭取利有利的判決結果,而如果您是探視者,同樣也有機會以此申請監護權改定。

7.對方不付扶養費,能拒絕探視嗎?

有難度,許多法律事務所會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否定,因為扶養費與探視權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但對我們來說並非不可能,比如透過細膩的蒐證方式,發現對方不付扶養費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賭博、欠地下錢莊債務等,因此常有黑衣人糾纏等危險情況,就有機會向法院申請拒絕孩子過夜、或是其他的處置方式。

8.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怎麼辦?

如無特殊情況,蒐證提告就對了。但若有把柄在對方手上,則可以找專業律師討論訴訟策略,將不利的情況降到最低,並找出適宜的證據,再向法院申請提告,千萬不要覺得自己理虧就直接放棄,法律很重視孩子受到父母關愛的權利,只要有心想對孩子好,並尋求專業法律人士,您還是有很大的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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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一定還是要由其中一方(或雙方共同)扶養至年滿20歲為止。如果最終只將監護權交給其中一方,不代表另一方從此以後就與孩子不再有關聯了。沒監護全的父母還是可以保留對孩子的「會面交往權」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

 

法律強制規定的會面交往權

民法第1055條

5.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是法律上的規定,並非父母和孩子本身說放棄就放棄。

根據民法第1055-1條第一項六款「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規定,即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只能與有監護權的一方長期同住。但之所以會變成這樣也是大人造成,小孩子是無辜的。所以監護人依據法律規定,有義務要讓孩子與沒監護權的一方定期會面交往。

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和頻率,原則上都是讓當事人自行斟酌,協調不成才由法院幫忙決定。考量到未成年子女不適合長期變更處所,通常不會太過頻繁。

曾經有少年法庭的法官說過,雖然沒有明確的數字統計,但自己碰上的少年犯最大多數都來自於從小失去父母其中一方或雙親關愛的家庭。她的意思並非生長在單親家庭的孩子一定都會學壞,只是希望父母們可以知道探視權的重要性。

 

監護人不讓對方探視孩子該怎麼辦?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87條向法院聲請調查履行狀況和履行勸告,並且按強制執行法第128條聲請強制執行,處以對方怠金。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定期讓自己探視孩子。並按照家事事件法第195條規定,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

向法院申請假處分,使擁有監護權的那方暫時無法使用監護權。

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規定:「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及民法第1055-1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向法院主張對方侵害了未成年子女與雙親維持良好關係的權利並提出改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聲請。

 

有家暴前科的父母還是能探視孩子嗎?

讓曾經對子女施暴的父母相處,對孩子來說肯定是利小於弊,失去了原本探視全存在的意義。所以法官在替子女決定監護權時,也會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讓孩子盡可能遠離家暴父母。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

  1.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即便他們曾經傷害過孩子,終究還是孩子的父母。法院只能先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第一項規定來限制曾經施暴的父母行使他們的探視權。

  1.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入保證金。
  2.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如果法院發現讓孩子繼續跟曾對他們施暴父母碰面,會造成更大的傷害,會依職權禁止有家暴前科的父母行使探視權。甚至還能請社福單位等有關機構替子女保密住所,以防被惡意糾纏。

 

雖然民法內對於探視權的規定並不多,但其中卻隱藏著很大的學問。也因為每個孩子的個性與家庭狀況不同,法官在裁定會面交往方式時也不會有一定的標準,大多數還是尊重父母和孩子的本意。

晚晴法律事務所在往後的日子裡,將會繼續分享更多有關探視權的新聞或實例,來讓各位朋友更明白探視權的重要性與藏在其中的更多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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